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23號
CHDV,91,訴,323,200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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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上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律師
  受 告知人  旭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先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
~B   法官 陳瑞水
~B 法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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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