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上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律師
受 告知人 旭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先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
~B 法官 陳瑞水
~B 法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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