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預付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28號
PTDV,92,訴,628,200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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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林金華即哥鼎營造廠
  訴訟代理人 黃兆湖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預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 年度補字第三一七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三張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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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