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95號
ILDV,92,聲,295,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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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八六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以外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郭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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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