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835號
SLDV,92,除,835,200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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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本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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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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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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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  未     載  │捌拾叁萬捌仟玖佰│DC0一二五九八│  │
│ │司陳王發     │限公司大稻埕分  │           │           │伍拾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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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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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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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綿隆紡織染整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拾貳萬玖仟肆佰│AK四八七八二八│  │




│ │限公司      │限公司營業部   │           │貳拾伍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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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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