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本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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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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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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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 未 載 │捌拾叁萬捌仟玖佰│DC0一二五九八│ │
│ │司陳王發 │限公司大稻埕分 │ │ │伍拾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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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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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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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綿隆紡織染整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拾貳萬玖仟肆佰│AK四八七八二八│ │
│ │限公司 │限公司營業部 │ │貳拾伍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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