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775號
SLDV,92,除,775,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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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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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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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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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竣文具有限公司詹│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壹萬叁仟玖佰叁拾│TA九九三六六七│  │
│ │欽富       │限公司大同分行  │           │柒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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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竣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大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