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739號
SLDV,92,除,739,200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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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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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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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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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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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安企業社陳添順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伍萬壹仟伍佰元 │AB二五八五七0│  │
│ │         │限公司北投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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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