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2年度,42號
SLDV,92,法,42,200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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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方炎明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校務推展需要,欲將董事會人數由原十一人增加為 十三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八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章程,爰 依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及組織等語。二、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民法 ::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非 訟事件法第一條、第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於 非訟事件法非有準用之明文,倘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該法院亦 無庸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有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 裁定要旨足資參酌。經查,本件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之主事務所係 設於台北市○○區○○路一二七號,有其法人登記書影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更捐助 章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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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