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臺內社字第八三一七三 六六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九十二年 七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此經內政部以九十二 年八月十三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二三四二二函准予備查。因捐助章程所定 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六十二 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