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健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繳款明細,
或違約之紀錄)。
二、提出已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5 年4 月29日聲請人房屋抵
押貸款契約書第拾柒通用條款第五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
4 款約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對貴行(即聲請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
立約人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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