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詹逸明即東立汽車材料行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周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