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169號
TYDV,106,司家催,16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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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69
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彭永昌之遺產管理人)
被 繼承人 彭永昌(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彭永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彭永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 年9 月29日發現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彭永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彭永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 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 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 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家事事件法第138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彭永昌於民國105 年9 月29 日發現死亡,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934 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法第117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首 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彭永昌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 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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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