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1年度,714號
KLDV,91,基簡,714,200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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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得盛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三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中勝企業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一四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葉民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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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