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得盛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三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中勝企業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一四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葉民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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