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七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一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一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柒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均 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前揭 商標專用權人即日商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復 明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遊戲光碟內容,分別係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 之著作權人,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在日本國著作完成,依世界貿易組 織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未經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著作權人即日商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 ○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乃乙○ ○明知附表二編號一至六部分所示之遊戲光碟,或係未得著作權人日商丙○○○ 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或係未得著作權人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而以擅自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且復明知如附 表二編號三至二一部分所示之遊戲光碟,均係未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或在外包裝上標示有上開註冊商標(附表二編號四至六所示之遊 戲光碟),或係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之時,得以在電視畫面顯現上開註冊商標( 附表二編號三、七至二一所示之遊戲光碟),而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竟 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間某日,在基隆市○○○路二 0八號其所經營之「源發行」店址,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元之價格( 聲請書誤繕為一百元),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數目不詳之盜版遊戲光 碟(包括附表二所示之光碟七十一片);再自該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 五時二十分止,在上開「源發行」,將其所購入之盜版光碟以每片二百元之價格 ,連續出售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顧客,嗣則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二十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一部分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七 十一片及遊戲光碟目錄五本。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之右揭犯行: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之指述;
㈢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註冊登記資料; ㈣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發行資料;
㈤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七十一片; ㈥扣案之遊戲光碟目錄五本;
㈦扣案遊戲光碟之照片。
三、刑之酌科及加減:
查被告行為(意圖營利而販賣盜版光碟)後,原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以原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 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業經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 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一至 六所示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 定處斷;檢察官誤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比較之基準,容 有疏誤,惟此並不影響本院之認定,合先說明。被告明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 示盜版光碟,均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販賣,核其所為,係 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而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被告明知如附表二編 號三至二一所示盜版光碟均屬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販賣,核 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而販賣罪。被 告以一個意圖營利而販賣(或購入;或售出)盜版光碟之行為,或分別侵害如附 表一所示商標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或分別侵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著作人 之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個意圖營利而販賣(或購入;或售出)盜版光碟之行為,分別觸犯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為異種想像競 和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行為不僅損害及著作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著作權利人之商 譽亦有不良影響,且有害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二一部分 之遊戲光碟六十六片,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其中編號三至六部分所示之 遊戲光碟,同時查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詳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所示之遊 戲光碟五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遊戲光碟僅查有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事實,詳如前述),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 三條、第六十四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 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吳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 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 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 ,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 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附表一:
┌───┬─────┬─────┬─────┬──────┬──────┐
│編 號│商標名稱或│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期│商標註冊證號│商標使用之範│
│ │圖樣 │人 │間 │ │圍 │
├───┼─────┼─────┼─────┼──────┼──────┤
│一 │ │日商‧新力│八十四年三│○○六七二六│電腦、錄有電│
│ │ │電腦娛樂股│月一日至九│六六號 │腦程式之磁碟│
│ │ │份有限公司│十四年二月│ │、磁卡、磁帶│
│ │ │ │二十八日 │ │及光碟 │
│ │ │ │ │ │ │
│ │ │ │ │ │ │
├───┼─────┼─────┼─────┼──────┼──────┤
│二 │ │同右 │九十年一月│○○九二四七│錄有電腦程式│
│ │ │ │十六日至一│○九號 │之唯讀光碟、│
│ │ │ │百年一月十│ │磁碟、光碟、│
│ │ │ │五日 │ │電視遊樂器(│
│ │ │ │ │ │與電視連用之│
└───┴─────┴─────┴─────┴──────┴──────┘
(續上頁)
┌───┬─────┬─────┬─────┬──────┬──────┐
│ │ │ │ │ │電子遊樂器)│
│ │ │ │ │ │、電腦軟體、│
│ │ │ │ │ │已錄之影碟、│
│ │ │ │ │ │已錄之錄影帶│
│ │ │ │ │ │、錄有電腦程│
│ │ │ │ │ │式之唯讀數位│
│ │ │ │ │ │影音光碟、錄│
│ │ │ │ │ │有虛擬遊戲軟│
│ │ │ │ │ │體之唯讀數位│
│ │ │ │ │ │影音光碟、錄│
│ │ │ │ │ │有電視遊樂器│
├───┼─────┼─────┼─────┼──────┼──────┤
│ │ │ │ │ │遊戲軟體之唯│
│ │ │ │ │ │讀數位影音光│
│ │ │ │ │ │碟、錄有電腦│
└───┴─────┴─────┴─────┴──────┴──────┘
(續上頁)
┌───┬─────┬─────┬─────┬──────┬──────┐
│ │ │ │ │ │遊戲軟體之唯│
│ │ │ │ │ │讀數位影音光│
│ │ │ │ │ │碟、視訊編碼│
│ │ │ │ │ │之唯讀影音光│
│ │ │ │ │ │碟、唯讀數位│
│ │ │ │ │ │影音光碟驅動│
│ │ │ │ │ │器、唯讀數位│
│ │ │ │ │ │影音光碟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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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日商‧卡波│八十八年九│○○八六七四│營業用電視遊│
│ │ │光股份有限│月十六日至│二五號 │樂器、與電視│
│ │ │公司 │九十八年九│ │連用之電子遊│
│ │ │ │月十五日 │ │樂器、電射唱│
│ │ │ │ │ │機、電腦、錄│
│ │ │ │ │ │有遊戲程式之│
└───┴─────┴─────┴─────┴──────┴──────┘
(續上頁)
┌───┬─────┬─────┬─────┬──────┬──────┐
│ │ │ │ │ │僅讀記憶體匣│
│ │ │ │ │ │、卡、帶、磁│
│ │ │ │ │ │碟、光碟及印│
│ │ │ │ │ │刷電路基板;│
│ │ │ │ │ │遊戲程式匣、│
│ │ │ │ │ │貨幣兌換機、│
│ │ │ │ │ │代幣兌換機、│
│ │ │ │ │ │自動販賣機、│
│ │ │ │ │ │、電影片、幻│
│ │ │ │ │ │燈片、唱片、│
│ │ │ │ │ │已錄之唱片、│
│ │ │ │ │ │已錄之錄影帶│
│ │ │ │ │ │、已錄音之磁│
│ │ │ │ │ │帶、已錄之錄│
│ │ │ │ │ │影帶。 │
└───┴─────┴─────┴─────┴──────┴──────┘
(續上頁)
┌───┬─────┬─────┬─────┬──────┬──────┐
│四 │ │同右 │九十一年六│○一○○○六│營業用電視遊│
│ │ │ │月一日至一│六七號 │樂器,與電視│
│ │ │ │百零一年五│ │連用之遊樂器│
│ │ │ │月三十一日│ │,光碟機,電│
│ │ │ │ │ │腦,遊戲軟體│
│ │ │ │ │ │卡匣,兌幣機│
│ │ │ │ │ │,代幣販賣機│
│ │ │ │ │ │,自動販賣機│
│ │ │ │ │ │,已沖洗之幻│
│ │ │ │ │ │燈片,唱片,│
│ │ │ │ │ │已錄音之光碟│
│ │ │ │ │ │片,已錄影之│
│ │ │ │ │ │影音光碟片,│
│ │ │ │ │ │已錄音之錄音│
│ │ │ │ │ │帶,已錄影之│
└───┴─────┴─────┴─────┴──────┴──────┘
(續上頁)
┌───┬─────┬─────┬─────┬──────┬──────┐
│ │ │ │ │ │錄帶,錄有電│
│ │ │ │ │ │視遊樂器軟體│
│ │ │ │ │ │之僅讀記憶體│
│ │ │ │ │ │之卡匣,卡匣│
│ │ │ │ │ │,磁性光碟及│
│ │ │ │ │ │印刷電路板,│
│ │ │ │ │ │電視遊樂器軟│
│ │ │ │ │ │體。 │
└───┴─────┴─────┴─────┴──────┴──────┘
(續上頁)
附表二:
┌────────────────────────────────────┐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七十一片,詳列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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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片 名│數 量│有無侵害商標專用權之│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 │ │ │情形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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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F─1賽車│四 │無 │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2002 │ │ │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 │ │ │ │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續上頁)
┌────┬─────┬───┬──────────┬──────────┐
│⒉ │渾沌軍團 │一 │無 │一、侵害著作人甲○○│
│ │ │ │ │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 │ │ │ │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⒊ │怪盜史萊庫│二 │執行時,出現「Pla│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柏 │ │y Station」│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續上頁)
┌────┬─────┬───┬──────────┬──────────┐
│⒋ │亞克傳承 │十六 │外包裝,出現「Arc│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精靈的黃昏│ │ The Lad」商│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標畫面,侵害第九二四│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七○九號「Arc T│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 │ │ │he Lad」註冊商│ 日 │
│ │ │ │標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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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惡魔獵人2│十四 │外包裝,出現「DEV│一、侵害著作人甲○○│
│ │ │ │IL MAY CRY│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一│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六六七號「DE│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
│ │ │ │VIL MAY CR│ 日 │
│ │ │ │Y」註冊商標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續上頁)
┌────┬─────┬───┬──────────┬──────────┐
│⒍ │惡靈古堡射│一 │外包裝,出現「BIO│一、侵害著作人甲○○│
│ │擊版4英雄│ │ HAZARD」商標│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不死 │ │畫面,侵害第八六七四│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二五號「BIO HA│ 九十二年二月十三│
│ │ │ │ZARD」註冊商標 │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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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太空戰士10│二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⒏ │NBA 2│五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K3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⒐ │第二次超級│六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機器人大戰│ │y Station」│ │
│ │α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⒑ │太鼓達人 │一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⒒ │愛神有約3│二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⒓ │野蠻空戰 │二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⒔ │迷你直昇機│三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⒕ │有氧熱舞 │二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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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 │星際寶貝 │二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史迪奇的大│ │y Station」│ │
│ │冒險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⒗ │機動戰士鋼│一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彈 基連的│ │y Station」│ │
│ │野望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⒘ │怪盜史萊庫│一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柏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⒙ │全日本摔角│一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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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⒚ │MEMOR│一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TES O│ │y Station」│ │
│ │FF DU│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ET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
(續上頁)
┌────┬─────┬───┬──────────┬──────────┐
│⒛ │Z.O.E2│三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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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魔預言錄│一 │執行時,出現「Pla│無 │
│ │ │ │y Station」│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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