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經本院調閱該號卷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依前開規定,自 應准許。
二、依首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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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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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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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拾萬元 │AQ0二四一九五│ │
│ │司負責人乙○○ │義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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