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霞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右原告與被告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