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69號
CYDV,90,訴,269,2003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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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酉○○
        戌○○
        甲○癸
        乙 ○
        A○○
        黃○○
        巳○○
        寅○○
        午○○原名林
              住
        玄○○原名林
              住
        丁○○   住
        丙○○   住
        子○○   住
        申○○   住
        未○○   住
        戊○○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六六巷二
               
        宇○○   住
        地○○   住
        天○○   住
        亥○○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九五號
        卯○○   住
        宙○○   住
        辰○○   住
        癸○○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茂雄律師
  原   告 己○○   住
        庚○○   住
        壬○○   住
        辛○○   住
  右二十八人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丑○○等二十五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
玖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
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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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