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69號
CYDV,90,訴,269,2003100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酉○○
        戌○○
        甲○癸
        乙 ○
        A○○
        黃○○
        巳○○
        寅○○
        午○○原名林
              住
        玄○○原名林
              住
        丁○○   住
        丙○○   住
        子○○   住
        申○○   住
        未○○   住
        戊○○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六六巷二
               
        宇○○   住
        地○○   住
        天○○   住
        亥○○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九五號
        卯○○   住
        宙○○   住
        辰○○   住
        癸○○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茂雄律師
  原   告 己○○   住
        庚○○   住
        壬○○   住
        辛○○   住
  右二十八人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
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右原告與被告丑○○等二十
五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祭祀
公業原房份究竟為何數?原告係列於何小房房份下?原告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究竟為何
(包含計算式)?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並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算,且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