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酉○○ 戌○○ 甲○癸 乙 ○ A○○ 黃○○ 巳○○ 寅○○ 午○○原名林 住 玄○○原名林 住 丁○○ 住 丙○○ 住 子○○ 住 申○○ 住 未○○ 住 戊○○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六六巷二 宇○○ 住 地○○ 住 天○○ 住 亥○○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九五號 卯○○ 住 宙○○ 住 辰○○ 住 癸○○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茂雄律師 原 告 己○○ 住 庚○○ 住 壬○○ 住 辛○○ 住 右二十八人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右原告與被告丑○○等二十五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祭祀公業原房份究竟為何數?原告係列於何小房房份下?原告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究竟為何(包含計算式)?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並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算,且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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