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396號
TYDV,106,司催,396,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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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鄭涵榛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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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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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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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二四一七─0│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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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二四一八─一│ │1 │1000│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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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一四八一五─三 │ │1 │52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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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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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