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47號
NTDV,92,訴,647,200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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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送達代收人 洪國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於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一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應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一九 二五二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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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