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070號
TYDV,106,司促,2007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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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姜仁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肆佰柒
  拾伍元,暨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伍拾貳
  元,暨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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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