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93號
NTDV,92,訴,493,200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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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
        劉 樺即陳劉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邀同被告劉 樺即陳 劉美雲向原告借款四筆,借款金額、期間及利息如附表二所示,約定本金及貸 款期間全部利息,均自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分二百零四期按月平均攤還。上開 四筆借款並皆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遲延繳納本息時,除按借款利率加計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屆期並未依約繳納上開借款之本息,迭經催討無效 ,依上開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計積欠原告本金一百五十萬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四件、授信約定書二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影本一件及被告戶 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乙○○○○○○及劉 樺即陳劉美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劉 樺即陳劉美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三、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四件、授信約定書二件、放 款帳務資料查詢影本一件為證,且被告二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皆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原告 之主張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一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
附表一
本金  利息     利率(年息)  違約金
一.三十萬元   八十九年二月  百分之三  自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三日起至清償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日止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二.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二月  百分之三  自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十五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償日止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三.四十五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  百分之三  自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二十四日起至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清償日止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四.一十五萬元  八十九年四月  百分之三  自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二十七日起至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清償日止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附表二
借款金額(新台幣) 借款期間        利率(年息)一.三十萬元       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百分之三 至一0九二月三日
二.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百分之三 至一0九二月三日
三.四十五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百分之三 至一0九二月三日
四.一十五萬元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百分之三



至一0九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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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