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哲欽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肆佰壹拾貳元伍角,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柒元(不足一元部分捨去),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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