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理賠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1519號
TNEV,92,南簡,1519,200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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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哲欽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肆佰壹拾貳元伍角,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柒元(不足一元部分捨去),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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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