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2100號
TNEV,92,南小,2100,200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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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楊寶凱
  訴訟代理人 胡展銓
  被   告 甲○○
        乙○○
        丙 ○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 森 豐
      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朗讀案由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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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