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0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陳正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陸佰伍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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