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1735號
TNEV,92,南小,1735,200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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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三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王振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三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蔡孟珊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
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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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