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1129號
TNEM,92,南簡,1129,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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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九四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入國,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楊富昌之證述;⑶中華人民共和國 居民身分證、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南市警送採血紀錄單各一紙在卷可稽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五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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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