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一О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
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五行「7V-3102號自小客車」之下應補述「再往前追撞 由王伯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S4-9800號自小客車」外,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杜蘊庭、王伯祺之證述;⑶呼氣酒精濃度 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 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件、照片十五張 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