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九號 原 告 羿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程國東(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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