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24號
PTDM,104,侵附民,24,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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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0000000000(住址詳卷)
      0000000000Z0000000000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孫○○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4 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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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