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五五О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藍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一萬四千七百二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一萬四千六百七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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