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68號
TYDV,106,司促,1986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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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游晏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捌仟零
  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玖拾玖
  元,及其中貳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其中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參仟捌佰捌拾玖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其中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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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