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債 務 人 葉健清
債 務 人 鄧采芝(原名:鄧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玖佰
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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