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57號
TYDV,106,司促,19757,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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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債 務 人 葉健清
債 務 人 鄧采芝(原名:鄧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玖佰
  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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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