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56號
TYDV,106,司促,1975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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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56號
債 權 人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債 務 人 簡素娟即福星開發工程行(原名:簡素娟即昕融開
      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肆佰壹拾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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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