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2年度,22號
TPEV,92,北建簡,22,200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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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建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鵝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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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