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建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鵝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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