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530號
TCBA,92,訴,530,200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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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康衛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賢茂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台
財訴字第○九二○○○八三六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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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衛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