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292號
TCEV,92,中補,292,200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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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五千零六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七百一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六百六十九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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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