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侑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峮琳
被 告 肯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婷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仟零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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