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278號
TCEV,92,中補,278,200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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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侑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峮琳
  被   告 肯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婷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仟零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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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