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李麗芳 送台北郵政三三之三七五號信箱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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