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195號
TCEV,92,中補,195,200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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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李麗芳 送台北郵政三三之三七五號信箱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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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