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179號
TCEV,92,中補,179,200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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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彰化縣同心儲蓄
  法定代理人 陳見仁
  被   告 甲○○
一、右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八百五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八百一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①本件借貸違約時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如有更動,其規
      定之利率為多少之證明;②繳款明細或查詢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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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