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135號
TCEV,92,中補,135,200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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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合
  被   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枝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萬零二百五十四,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八千八百零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八千七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①原告公司執照或登記證影本;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個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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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