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2841號
TCEV,92,中簡,2841,200310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原   告 晨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親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晨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親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