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台中市丙○○○
法定代理人 簡森夫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姜 萍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共同訴訟代 蔡嘉容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