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五二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送達代收人 陳孟鑫
被 告 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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