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東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三四號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梁哲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