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3號
債 權 人 陳昱均
非訟代理人 吳心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家慶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董高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董高山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3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家慶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 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