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秩字第二五О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桃警分刑
秩字第二五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秀桃於右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十七時許。(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某處。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營利,以每次新臺幣六千元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子 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臨檢紀錄表及警員陳三桂之報告附卷可參。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