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五九О號
原 告 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淹波範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吳式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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