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廖芳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壹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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