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2149號
PCEV,92,板簡,2149,200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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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廖芳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壹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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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