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2134號
PCEV,92,板簡,2134,200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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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三四號
  原   告 大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輝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計程車租賃合約書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本約之爭執訴 訟,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合約 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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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