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九三號
原 告 甲○○即誼合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聯合管理顧問社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肆
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
捌元。
㈡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