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2年度,2593號
PCEV,92,板小,2593,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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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九三號
  原   告 甲○○即誼合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聯合管理顧問社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肆
  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
  捌元。
 ㈡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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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